第一章 总则
为体现党和国家、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教〔2007〕9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川助函[2014]44号文件(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9001cc金沙以诚为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当年入学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总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和确定。
第三条 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2000元/生.年、3000元/生.年和4000元/生.年。
第五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没有任何违纪处分现象(受到违纪处分后解除处分者除外)。
3.诚实守信、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在同学中有较高威望。此项由辅导员做出评定意见。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学院贫困生认定条件,必须是建档贫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优先。
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考虑:
⑵ 母双亡,失去固定经济来源的孤儿;
⑵单亲家庭,家庭经济困难;
⑶ 亲中有一方患病造成劳动力弱或丧失劳动力;
⑷ 母双双下岗,生活费无保障者;
⑸ 灾区的重灾户子女;
⑹贫困地区的贫困户子女;
⑺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的家庭特别困难。
第六条 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内受到学院纪律处分、退学或休学,取消国家助学金资格,并把已发放的国家助学金全额追回。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助学金受助人数根据上级部门分配的名额,按照各班贫困生人数,将评定名额分配到班。各部门要按照本原则及评审程序严格执行,禁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规操作现象,发现上述情况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该部门领导责任。
第八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首先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等相关材料。
2.班级初评。班级按照学院下发的评审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并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困难证明材料报送学生处审核。
3.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复审。学生处根据班级推荐名单报送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研究通过后将受助的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4.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四川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条 组织领导: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审批及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学生处负责具体指导、协调、审核、上报及其它日常工作;各辅导员负责本班学生该项助学金资料收集和初审工作。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单审核通过后,受助学生到学院指定银行办银行卡,以班级为单位将卡号报到学生处,资金到帐后,由学院学生处造册,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 各班应对国家助学金受助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如有异动及时报告学生处,确保国家助学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要加强对国家资助金的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使用国家资金。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学生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严禁虚假冒领国家资助资金,对于虚假冒领国家资助资金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中,申请人和评审组中的学生成员如有弄虚作假或严重渎职者,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当学年度评优评奖及各类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已经获取的荣誉予以取消,发放了的资金追回,剩余的资金扣发,并记录不诚信一次,是学生干部的予以免职,违犯校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的通报至所在组织。泄露会议内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资助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评定辅导员工作等级的重要依据,纳入辅导员月目标考核。在资助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当年不评优,并依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资助金评定过程中,学生处、招生实习就业处、财务处等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各施其责,发现问题将采取责任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数据统计中出现的错报、漏报情况,由相关部门自行负责,当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错发的资助金要如数追回,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免责条款
如发生以下几种情况,辅导员及相关人员可以免除责任:辅导员已在班级广泛宣传并能佐证的,如发生学生可以享受资助而自己未申报的;学生通过伪造证件的方式上报材料,后被取消资格未能享受资助的;辅导员、学生处资助人员按程序上报,但因上级部门的原因导致学生不能享受资助的;自己放弃不申报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